后勤保障部矛盾纠纷排查协调处领导组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1)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3)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制度,每月月初要将上月的排查调处情况报上级排查调处领导组。
(4)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5)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排查出的主要问题要以书面的形式交领导组。
二、台账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3)对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提交上级部门。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给部领导组。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限期处置,本级解决不了的,向领导组报告,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情况通报制度
(1)每月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2)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及时,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考核奖惩制度
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要把矛盾纠纷排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列入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报告,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否决该单位当年评选授奖及主要领导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