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信息 -> 通知公告 -> 正文

后勤保障处学校层面制度

来源: 时间:2016-01-11 作者: 点击:

 

长治医学院房地产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规划校园,保证学院房地产资源的合理和有效使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给全院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的房地产是保证我院教学、科研、产业开发和师生员工生活的基本条件。科学的综合使用每一间房屋,合理的利用每一寸土地,提高房地产的使用率,是我院房地产管理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学院房地产管理包括:()学院地产管理,是指对学院范围内所有的土地使用和行使产权管理。()学院房产管理,是指对已投入使用的学院各类房屋建筑的管理。该项又分为三大类,一是公共用房(如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办公楼、体育馆、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及校内其他公共用房);二是已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教职工住宅;三是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学院后勤保障处是代表学院维护权益、保障产权的行政职能机构。其职责主要为:校园地界管理、校园用地管理,校园校舍管理、校园房屋管理、学院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档案、维护)管理等。

第四条:学院房地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建立一个正常、稳定、和谐的大学校园氛围。即是指导管理的准则又是行动规范,因此必须维护其严肃性,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应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一章  校园地产管理

 

第五条:我院校园用地是国家划拨和学院利用自筹资金根据自身发展规模购买的土地。在寸土寸金的今天,后勤保障处必须维护学院的每一寸土地,有力有效的抵制各种侵占、侵犯和侵权行为,维护我院的正当权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地产管理,主要是搞好土地的利用。后勤保障处要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制定出具体的规划和布局,在具体操作时依照以下规则:

(1)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地安排学院用地。鉴于我院建校早,事业发展以及受经费和环境条件的限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挖掘潜力,谋求更大的发展,使之逐步趋于合理。

(2)严肃管理、长远打算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注意对资料收集管理,及时归类存档,如地域划界明确,及时设立标识,各种手续要完备(审核、批复、契约、合同、协议等)并及时存档。

3.处理好学院各部门间的占用地(房),以免遇到具体问题时互相扯皮。

第二章  学院校舍管理

第七条:从狭义的角度讲,校舍管理主要指对学院的公用房屋的管理,即对学校教学、科研提供无偿使用的房屋进行有效的管理。校舍大致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教研室、办公室、动物饲养室等。

第八条:校舍用房实行统一分配、管用结合。全院性调配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上会议定。个别处室调整由后勤保障处拟出建议报有关领导批准。职工离退休后必须在办手续后一周内交出所占用房,职工在院内部、处之间调整,应将办公室及设施原封不动留交原部门。

第九条:使用公房单位、个人未经后勤保障处批准不得擅自交换、变更、外借、外租,更不得随意在外墙增加设施开凿墙洞、改变房屋结构,楼道内禁止乱堆乱放、并严禁用水冲刷地面。

第十条:校舍维修、零星维修等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测算出费用按程序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学院住宅(私人)管理

第十一条:我院职工住宅98%已按照《长治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参加房改,产权分100%、6657%两种归属个人,根据长治市《94方案》、《98方案》配套文件“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二年”的规定,职工住宅小区将由后勤保障处下设的管理部门对其配套设施及场地,以有偿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小区养护维修可划分三个部分:(1)公共部分包括道路、绿化、供水设施、公共厕所、围墙等,该费用由学校负担,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2)室内部分包括户门、户窗、户内顶棚、户内墙面、户内楼地面、户内隔墙、隔扇、阳台、栏杆、扶手以及户内电、气、自来水表、管线及配件、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道,该费用由购房人负担。(3)共用部分包括门厅、楼道间、走廊通道、外墙面、单元门窗以及上下水管道、落水筒、消防设施、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暖气和煤气主干线等维修费用按我院售房收入的10%。

凡异产毗连房物发生自然损失,如共用房物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教职工住宅区,将逐步推行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章  学院房地产产权、户籍、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后勤保障处配备专人对学院的土地、房屋、设备、产业行使所有权管理。对反映学院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产权归属与沿革的图、表、卡、册、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实行产籍管理。对产权性和技术资料实行分类档案管理。

第五章  经营性用房

第十五条:经营性用房将采用学院授权管理的模式。经营性用房根据学校的决定和授权由授权单位负责管理房屋租赁等经营动作。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另文补充。

 

 

 

长治医学院固定资产(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一般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一般设备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一般设备是指除教学仪器、图书资料以外的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一般办公设备、后勤保障用具等。

2.以价格划分,以下一般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为学院管理及向省教委上报统计数据范围内的。

2)单价虽然在1000元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二、管理体制

我院一般设备管理工作分院、系(部、馆)两级管理。学院由分管院长负责一般设备配置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总的计划审批。后勤保障处是管理全院一般设备的职能部门。各单位由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一般设备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部门一般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领发与管理

1.一般设备验收入库后,应到后勤保障处根据批准执行的年度计划或采购计划,通知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到物资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2.调出我院的人员,应到后勤保障处办理物资设备清退手续;后勤保障处出具证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后勤保障处对所管理的一般设备每年组织一次核查。各使用部门每半年对一般设备组织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部门一般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如工作调动时,应指定接替人,做好移交。

4.后勤保障处按进货日期顺序,(1)建立一般设备总账;(2)建立一般设备分类分户账,按使用部门建立分类明细账和卡片。

5.一般设备管理员要有较强责任心,做到记账及时、准确,无漏账、无错账,后勤保障处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一次账目,使全院一般设备达到帐、卡、物相符,账账相符。

6.一般设备的维修,新购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超出保质期的一般设备维修,由后勤保障处批准,维修部门具体负责处理。

四、一般设备的变动

1.一般设备的变动,是指一般设备调拨、报废、报损、外借等。变动必须逐级申报,最后后勤保障处及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

2.一般设备原则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后勤保障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

3.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经过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履行申报批准手续。

4.一般设备的变卖、折价处理、废品处理均由后勤保障处统一负责,按相关程序办理,金额上交学院,并注销资产账目。

5.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每年定期进行一次。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经后勤保障处审定后,由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报废、报损手续。

 

 

 

长治医学院校内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日常维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公共设施得到正常维修,使学校维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要强化预算计划申报工作,认真编制年度维修预算计划。编制预算时要结合上年的实际情况予以精细测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科学性。

二、严格按程序办事,学校各类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需要维修的,应由使用责任部门写出书面维修申请,后勤保障处职能科室负责受理。维修费用1千元以上的,经学校委托的造价公司实地勘察做出预算,报后勤保障处和学校分管院长签字,学校与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签定施工合同后安排维修。

三、校内维修项目维修费用1千元以内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安排维修;1万元以上的报审计处进行校内项目审计;大于3万元的须报政采进行询价,大于10万元维修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招标,对于招标的维修项目招标后由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负责维修项目的管理。

四、校内维修工程开工后,要按照开工前制定的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施工,一般不予以变更。如需变更,项目负责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请后勤保障处和学校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为保证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安全,使用部门必须指派专人配合学校对工程进行监管,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

六、维修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单位要组织管理方、使用方、施工方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对于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施工单位必需限期返工整改,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后再予以验收。

七、对于特殊情况急需维修的,后勤保障处要安排力量及时进行抢修,边维修边向上级汇报,维修完工后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增补计划和批示。

八、年度维修要严格执行预算,同时要加强预算管理,对超预算经费,要认真审核、严格决算、全面审计。理工项目维修费用要当月结清,小型维修费用要当季结清,招标项目费用要半年内结清。

九、监管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长治医学院二级单位(部门)办公用房

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明确和落实办公设施使用和管理责任,结合我院目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配置标准中办公用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本配置用房面积标准均为上限。

第三条 本配置标准中的用房面积按管理干部人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四条 本配置标准中的办公设施为单位办公的常用办公设施配置,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二章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山西省直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规定,学院各二级部门办公用房使用遵循“符合规定,整合资源,有利工作”的原则。

(一)正处级干部配置单间办公室,面积上限不超过20 m2

(二)副处级(含正处级待遇)干部原则上不配置单间办公室,办公面积上限不超过12m2

第六条 处级以下人员(含教师及教辅人员)办公室面积依据在编在岗人数按每人6 m2核算,一般231个自然间或集体办公。

第七条 工勤、司机、卫生保洁、保安等其他人员使用面积计入公共服务管理用房,不核算办公用房面积。

第八条 各处、部等因工作和教学需要占用的其它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公房条件,由单位写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统筹安排。

第九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考虑到房间结构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和实际使用面积利用率等因素,个人办公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在30%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在30%50%以内的,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但一个部门整体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控制在30%以内。

第三章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第十条 办公设施设备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用于办公和服务的各类设施和设备。具体包括:办公家具类: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空调、饮水机;电脑及相关附属设备类:含电脑、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影视摄录及播放设备类:摄像机、数码相机等。

(一)正处级干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办公桌(1.6米大班桌,带1.21.5米副柜)1张,中档办公椅(高靠背大班椅)1把,三人组沙发1套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班前椅2把,书柜或文件柜1组(不超过3米),立式饮水机1台(水自备)。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1台,座机电话1部。

(二)副处级干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办公桌(1.6米大班桌,带1.21.4米副柜)1张,中档办公椅(高靠背大班椅)1把,三人组沙发1套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班前椅2把,书柜或文件柜1组(不超过2米),台式饮水机1台(水自备)。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1台,座机电话1部。

如副处合属办公,除桌椅、文件柜、电脑外,其余设施可共享。

(三)处级以下人员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办公桌(1.4米带放电脑键盘的办公桌)1/人,低靠背办公椅1/人,书柜或文件柜1/人(不超1米),台式饮水机1台。(水自备)

对外服务的办公室可按办公室房间大小配置简易沙发、茶几。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人,共享激光打印机1台,座机电话1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办公用房,部门填写办公用房使用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后勤保障处根据学校房源情况进行调配。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设施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负责办公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登记、统计和调配工作,并监督控制办公设备的耗材、维修成本,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设施的申购。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购置申请,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采购,购置后由资产管理处管理人员将购置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购置日期、商家名称、联系电话、售后年限、购置价格等基础资料备案。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设施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办公设备设施负责。具体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所使用的办公设备设施负责。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个人领用时由资产管理处查验设备使用情况是否完好,并办理签字领用手续,一式两份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使用由资产管理处建立电子档案台账,与具体使用部门的分别存档备查。电子台账除设备基础资料外,还应列明领(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调拨日期及维修(护)方面的信息等。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正确合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他人。

第十八条  办公设备直接责任人调离或退休时由资产管理处及部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查看本部门设备管理台账,了解使用情况,并将设备收回备案登记,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再分配。

第十九条  设备设施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管理部门,说明故障情况,由管理部门指定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并在台账中填入完整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  设备符合报废条件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再办理报废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0355-3033016

邮编:046000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